成立宗旨

 自民國81年8月1日起,為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其遺族生活,依私立學校法第58條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各校按學費 3%(高中以上)或學雜費2.1%(國中小)提撥,成立全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金,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事宜。

 為能更完善而有效照護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權益與福利,立法院於98年6月三讀通過「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同年7月8日總統明令公告,並於99年1月1日起實施。教育部依私校退撫條例輔導私立學校、學校 法人及教職員代表組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儲金管理會),委託其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