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3條」及「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教職員於資遣時可選擇「一次給付」、「分期請領」或「暫不請領」退撫儲金本息。
一次給付
一、一次領取教職員個人新制實施前之舊制給與、新制儲金本息及增額提撥儲金本息之總和。
二、退休金給付時程:
分期請領
教職員可依其意願,將新制實施前之舊制給與、新制儲金本息及增額提撥儲金本息續存於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享受專業且低成本之理財規劃及投資配置。每年1月及7月底定期給付,每期給付金額由教職員自行決定,專戶儲金請領完畢則帳戶終止,分期請領期間亦可整筆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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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請請領簡介
暫不請領
教職員可依其意願,領取新制實施前之舊制給與,暫不請領累計之各校新制儲金本息及增額提撥本息,資遣離開學校後未領取新制儲金本息會存放於「暫不請領專戶」,教職員仍可進行自主投資,並享有投資收益。教職員於年滿60歲時,私校儲金會將連繫最後服務學校協助通知教職員領回未領取之新制儲金本息(含增額提撥)。
注意事項
一、選擇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嗣後再任公、私立學校時,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為退撫年資,亦不得申請補繳已發回之費用。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3條規定:「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0條第9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得繳回原領退休金、資遣給與,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另,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略以,選擇定期給付之不同收益、風險投資標的組合,應由教職員自負盈虧。
四、選擇暫不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之累計本金及孳息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於年滿60歲之日起,本會將函請最後服務學校,通知教職員領回未領取之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相關規定辦理年金保險,或於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一併領取。
五、資遣教職員若需變更聯絡方式,可自本會官網下載「個人資料申請書」並檢附雙證件影本,填寫完後掛號寄至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