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申請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及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教職員符合相關規定,得申請退休,並領取退撫儲金。

退休條件
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私校退撫條例第15條〉
一、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 年滿六十歲。(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2. 任職滿二十五年。
     

二、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准其自願退休:

  1.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2. 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3. 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屆齡退休】
〈私校退撫條例第16條〉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1. 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2.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命令退休】
私校退撫條例第18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年資採計原則
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

一、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限。未撥繳退撫儲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已撥繳本條例退撫儲金且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申請離職退費之年資,亦同。

四、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五、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六、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退休生效日
私校退撫條例第19條
一、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二、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1或8/1為準。職員退休時間則無限制。(*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三、教職員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8/1至次年1/31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2/1為退休生效日;其於2/1至7/31日間出生者,至遲以8/1日為退休生效日。

 

退休申請
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一、教職員應於退休生效前三個月填具退休事實表,連同所有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審定。

二、檢附相關證明:參閱退休文件檢查表.pdf

 

參考法規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