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給與方式

教職員退休可選擇退休儲金「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含分期請領及年金保險)。

一次給付
〈私校退撫條例第20條〉

一、教職員個人新制實施前(舊制)退休給與、新制儲金本息及增額提撥儲金本息之總和,一次領取。

二、退休金給付時程:

  1. 舊制退休給付:退休生效日起1個月內發給。若於退休生效日後方收到核定公文者,則於文到15日內發給。(若遇例假日順延至金融機構營業日發給)
  2. 新制退撫儲金:個人儲金專戶之本息,須於生效日後始得辦理結清,故實際金額預計生效日後2個月內發給。若於退休生效日後方收到核定公文者,將於文到後3個月內發給。(若遇例假日順延至金融機構營業日發給)
     

分期請領

教職員可依意願,將新制實施前(舊制)退休給與、新制儲金本息及增額提撥儲金本息續存於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享受專業且低成本之理財規劃及投資配置。每年1月及7月底定期給付,每期給付金額由教職員自行決定,專戶儲金請領完畢則帳戶終止,分期請領期間亦可整筆結清。

 

延伸閱讀:
▼分請請領簡介

檔案下載:
退休給與選擇書
分期請領申請書併案申辦